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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共建教育部现代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依托国家重大项目,招收机械工程项目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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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原贵州工业大学)机械工程项目博士后开题报告评审会

 

附件:贵州大学(原贵州工业大学)项目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暂行)
    贵州大学是项目博士后招收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对项目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有关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项目博士后是依托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指项目博士后进入项目博士后研究,在站指项目博士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项目研究,出站指项目博士后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项目研究的状态。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主任的项目博士后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项目博士后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二条  各博士后所在相关院、系、部、所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的三人以上博士后学术指导委员会,其工作职责是:
(1)审核项目博士后申请人员全面状况,提出是否接受其进站申请的意见;
(2)指定博士后联系教授,协助博士后选定科研方向;
(3)检查和了解博士后的科研进展情况,并予以指导;
(4)审核博士后科学基金,短期出国等的申请,并提出具体意见;
(5)审查延长博士后工作期限的申请和对不适合继续作博士后人员提出终止博士后工作的意见;
(6)对即将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状况作出全面评价,并作出是否出站结论。
    第四条  博士后的研究工作由其所在学科的联系教授和指导小组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由其所在系党团组织负责。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条  为鼓励人才交流,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申请做我校同学科的博士后。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六份(附有近照);
  (2).《专家推荐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应由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填写);现在国外的留学博士,应提交《我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需加盖公章)以证明其能获得博士学位;
  (4).本人近三年来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的鉴定复印件;
  (5).博士授予单位开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第八条       接受与进站
    (1).由接受博士后的院、系、部、所领导会同本学科博士生导师审阅以上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含开创能力)作出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
  (2).校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总务处、接收的院、系、部、所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有关要求,根据政策规定作出答复意见;
  (3).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并送校长审批;
  (4).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录用通知书;
  (5).申请人接到录用通知书后,按指定时间进站,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经批准可延缓进站,否则取消其进站资格;
  (6).申请人进站时,先到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到,体检合格后,凭报到证到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科研处、保卫处、图书馆、校医院办理手续,并签订协议。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按工作协议进行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经本人申请,校博士后学术指导委员会审核,校长批准,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一般情况下,一般可延长半年,最多可延长一年。延长期内所需经费不再另外拨付。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属我校非编制内的国家正式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可将户口、人事及组织关系迁入我校,并办理任职、工资、医疗、住房及图书借阅等手续。参加所在院、系、部、所的各项政治、业务活动,工资、福利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
第十一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与我校国家重点和其他科研项目工作研究方向相一致,所承担工作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其任务、目标等。也可自立课题,在联系教授的指导下工作。进站3个月内,必须确定研究课题,并完成开题报告。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考核。博士后本人填写"贵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联系导师和相关院、系、部、所写出考核意见,也可以举行报告会,汇报其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考核结果报校博管办备案。经中期考核优秀者可获得博士后科研奖励金。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超过半年以上,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户口迁落手续由贵州省人事厅或人事部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发现不适合做博士后工作,由联系教授提出,经校博士后学术指导委员会审查,校博管办会同相关院、系、部、所专家复核并经校长同意,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可终止其博士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工作。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
第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前三个月就应着手总结研究工作,准备出站。根据校博管办发出的出站通知书,博士后本人应提交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规定撰写的《研究工作报告》(即出站工作总结),聘请校外和校内各一位治学严谨、名望较高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提交书面意见。由校博管办组织博士后工作报告会,请3-5 位同行的教授、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博士后的工作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并对博士后本人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工作态度及研究成果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可以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后应按学校人事处的安排、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前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办理离站手续: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三份(含原件)。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五份(含原件)。
(3)接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出具的接受函(如《博士后研究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中已签署意见的除外)。
(4)《博士后研究报告》三份。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的工作可由本人联系、流动站推荐或全国博管会和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协助联系。博士后进站前已同有关用人单位订有协议,出站时应按协议办理出站分配。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需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分配固定工作时,须取得接受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录用的函件,填写《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经系、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随同博士后研究报告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凭已办完手续的离校清单,到校博管办领取报到证,到聘用单位报到。
第二十三条  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获得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1)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博士后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和贵州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3)博士后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时,应向贵州大学博管办提交研究工作成果,如论文、手稿、鉴定成果、专利及其他材料。在博士后工作期间,博士后所取得的成果,应将贵州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的标准拨日常经费,用于补助科研工作的经费和本人生活福利费用。日常经费可用于:
(1)研究经费(补助科研工作的经费):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及计算费等。用日常经费购买的物品,出站时需留在学校;
(2)生活费用:用于工资、生活补贴、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路费;
(3)日常经费不能用于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统一掌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手续按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处和人事处有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从每年日常经费总额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用于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和管理工作,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掌握。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终止工作后,对日常经费进行结算,剩余的日常经费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统一掌握,继续用于博士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入站后可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只能作为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如添置小型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聘用临时辅助人员以及参加学术会议等。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获得者在规定的范围内有支配基金的自主权,博士后出站时,允许将剩余基金带到下站或工作单位,用于研究工作。用科学基金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均属国家财产,资助金获得者出站后,继续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时,可将以上物品带至相应流动站或工作单位,并由单位间办好相关交接手续。出站后如不从事相关研究工作,或终止工作者,剩余资助金退回基金会,已购物品留在贵州大学。
第三十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在校科研处立项,其成果鉴定、申请等均按有关规定办理。鼓励博士后申请其他科研经费,凡申请获准经费,按学校相关制度分类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学基金资助金由学校财务处单独立帐,代为管理。资助金获得者出站时须向学校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所起到的作用;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科学意义、应用前景、推广开发价值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产品或与市场接轨的意见等,经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备案。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
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原为定向在职博士的博士后,如在原单位的职务工资高于以上标准的,可参照正式职工的职务工资标准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份,根据博士后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参照我校同类人员,享受生活补贴。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学校提供一套带基本生活设施的单元住房。进站时,与学校签定住房协议,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为提高博士后公寓居住使用率和不影响设站单位再进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应在办理出站手续后的一个月内搬出住房。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统招)本人可以按规定把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博士后进站时,可凭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出具的批文复印件、《调动人员登记表》办理贵阳市户口准迁、原地的户口迁出和贵阳市户口迁入手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随博士后流动的,可办理贵阳市暂住户口。博士后期满出站时,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往博士后工作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的博士和以在职人员、现役军人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其档案和行政、工资关系可存放在本人定向、委培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但其组织关系应转到贵州大学。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的配偶若随博士后流动,根据本人条件,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按学校规定安排临时工作,并与其原单位协商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不超过博士后工作期满日期。借调期间,配偶的职称、调资、医疗等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办理。如贵州大学没有条件安排博士后配偶的工作,或其配偶由于某种原因不随博士后流动,学校每月发给200元的生活补贴,经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提取。
第三十七条   随博士后流动的未成年的在学子女,可安排到校子弟中小学就读。符合入托条件的子女,可入校幼儿园。不愿到校子弟中小学就读和不符合入托条件的,由博士后本人负责解决。
 
第七章  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下:
博士后所在院、系、部、所负责其政治思想,科研和日常管理工作。
校博管办受学校委托,作为博士后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博士后的进站、出站、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等工作,并指导各有关院、系、部、所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任职、工资、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配偶借调,档案保管和转送以及申请留校工作博士后的审核等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及配套家具等生活用品的配置和管理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科技处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经费的申请、科研协调工作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与管理等工作。
保卫处负责博士后户口的落迁、博士后配偶及子女暂住户口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校工会负责博士后子女入学、入托手续。
     国资处负责博士后所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以及博士后离站时,用科学基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的交接登记手续等。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以国家文件为准。 
第四十条  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在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成立之后,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进行工作移交。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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