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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09-10-15浏览: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是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点实验室开放程度的具体表现。为广泛吸引国内外学者参与合作研究,有力提高实验室整体学术水平,现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二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可采用本人自荐、专家推荐或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重点实验室提出申请。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三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不受国籍和年龄限制,其聘任期视合作开展的科研课题而定。兼职人员聘任期一般为25年;访问学者一般在三个月以内。

第四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研工作,应与岩溶环境地质学、岩溶工程地质学、矿山灾害与国土整治3大科研方向相符,同时资助交叉学科或相近学科的研究。

第三章 义务与责任

第五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与固定研究人员拥有同等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服从重点实验室的统一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考勤和考核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和仪器设备,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七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科研计划任务,客座和兼职期满必须按时提交科研总结报告。

第八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与所从事的科研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专著、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等,必须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成果由本人、重点实验室和原工作单位共享。

第九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应自觉维护重点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声誉,为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 权利和待遇

第十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同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一条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有对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拥有仪器设备和数据的使用权。在重点实验室期间,享受重点实验室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金、津贴等。兼职人员的补贴由合作者视情况发放。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为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工作环境和一定数量的研究经费,并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优先安排使用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在国际、国内重大学术活动中做特邀报告,报告内容又符合本重点实验室主要学术方向者,重点实验室将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四条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专著、获得的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客座和兼职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实验室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者,重点实验室将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具体由现代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现代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