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重点实验室财产和自身的安全,切实作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规章,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分工负责安全的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各研究室及全体教职员工应积极配合。
第三条 安全员具体实施重点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内容包括: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各种防火防盗安全措施的完善。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验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任何试验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由安全员统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处。
第七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第八条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安全员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外线119),同时向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条 使用转动机械,不得带手套作业。
第十一条 安装电器设备或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重点实验室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不得将各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现有实验台架、房屋原则上按试验室实行三防,并由试验室落实一位责任人,报重点实验室备案。
第十四条 教学试验和科研试验中应注意用电、用火、用气、用油及用水的安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熄灭火种,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
第十五条 实验室均需布置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使之处于正常状态以应急用。
第十六条 责任人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本科生进实验室前,由试验室主任或各研究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硕士生、博士生做论文试验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由各指导教师负责。
第十八条 各研究室请用临时工,必须征得重点实验室同意备案,各研究室负责其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九条 进入重点实验室搭建试验台或实验室改造的施工队,必须与重点实验室签定安全责任书,并接受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现代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现代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