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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办公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09-10-15浏览:0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办公设备和固定资产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本着厉行节约、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办公室、各试验室配置的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等办公设备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购置。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各部门在每年1225日以前将下一年度需要配置办公设备的品名、数量报到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在年初统一实行采购,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除了年初在办公经费中审批购置办公设备外,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再审批购置办公设备。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行政秘书、学术秘书所需办公消耗品由行政办公室统一配备。其中,实验室主任每年供应A4复印纸4箱、打印机鼓2个、电话费每月50元,矿泉水常年供应;行政秘书、学术秘书A4复印纸2箱、打印机鼓1个、电话费每月30元,矿泉水常年供应。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为各专业研究室每年划拨2000元运转费。所需办公消耗费用一次包定,超过部分自理。

第七条 行政办公室所需办公费用由重点实验室统一支付。复印机、打印机、大幅面扫描仪、绘图机等办公设备经行政秘书签字认可后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对重点实验室行政所需材料,费用由办公室支付;对与重点实验室行政无关的材料,按市场价格支付成本费。

第八条 研究生工作室的矿泉水、电话费、打印机鼓、复印纸、复印费等费用由研究生或导师自理。

第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相关办公设备要落实到具体人员保管,并指定一名专管员负责本部门的总体管理。每位工作人员都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保养好自己分管的设备。

第十条 凡因个人疏忽大意、保管不善等原因致使办公设备丢失或损坏的,按学校规定由个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表现不好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在调动、退休、离岗、辞职时应按程序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否则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办公设备报损、报废、调拨、变卖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不得随意调拨和处置本部门使用的办公设备。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现代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贵州大学)负责解释。

  

  

  

现代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