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2017年2月4日发布)和《贵州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贵大发〔2019〕28号)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为保障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课程思政,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积极开展课程思政,要关心爱护学生,教育学生更好地做人,帮助学生成长。
第二条 任课教师课前应认真备课,要加强课程思政,在讲授中要体现政治上有高度、思想上有深度、知识上有广度、心理上有气度、能力上有强度。
第三条 任课老师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格要求学生,坚持考勤、布置课外学习文献。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不只做传授书本知识的教书匠,也成为塑造学生品格、品行、品位的先生。
第四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专业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从事授课学科专业领域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经历,并熟悉学科专业前沿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五条 研究生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由培养单位确定,公共课程任课教师由研究生院确定,所有任课教师须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并聘任。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开课单位可聘请实务经验丰富、或教学水平高的外校教师任课。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作好教案,填写教学日历,按课表安排在指定时间,指定教室上课。原则上一旦课表确定,不允许再有变动。
第七条 任课教师临时调整课程,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调课手续,须提前填写《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出差开会应附会议通知,因病调课应附医院证明,经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做好通知学生等其它工作。凡是调课,需要有充分理由、证明,各培养单位负责人才能批准调课,同一门课程在学期内调课原则上不许超过两次。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任务书规定,足时足量进行授课,不迟到早退,坚决杜绝“掐头去尾”现象发生。或未按学校规定时间,课间不休息从而提早下课。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本学期课程结束后,及时对学生进行结课考试或考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学生成绩,成绩单同考试材料应交开课单位研究生科存档。
第十条 任课教师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组检查。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上课,以课堂讲授为主时,原则上应站立讲台上授课,应杜绝“读报机式”授课,或坐于多媒体后面,“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的现象。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尽量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